天然气站按生产规模分级时,应满足以下要求:
1.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×104m /d的天然气净化厂、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×104m /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。
2 .天然气净化厂、生产规模小于100×104m /d且大于等于50× 104 m/d的天然气处理厂、天然气脱硫站、生产规模小于400×104m /d且大于等于200×104m /d的脱水站、生产规模大于50× 104 m/d的天然气压缩机站、注气站定为ⅳ类站。
3天然气净化厂、生产规模小于50× 104 m/d的天然气处理厂、生产规模小于200×104m /d的天然气脱硫站和脱水站、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× 104 m/d的天然气压缩站和注气站定为五级站。
天然气站场分类
本条规定了确定油气站等级的原则,仍采用原规范第3.0.3条第1款的内容。一些石油天然气站,如油气输送管道的各种站、气田天然气处理的各种站,一般只储存或运输石油产品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。还有一些站,如油气集中处理站,可以同时生产和储存原油、天然气、天然气凝析油、液化石油气、稳定轻烃等物质。但是,这些生产和储存设施一般位于不同的区段,相互之间保持较大的距离,这样可以避免不同类型的装置和不同的罐区在发生火灾时相互干扰。从多年来原规范的执行情况来看,分别生产和储存不同物质的设施的储罐规模和总容量计算是可行的,站级按较高者确定。
. 2油气站的分类取决于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规模以及储存油品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析油的储罐容量。由于储罐容量不同,火灾引起的爆炸威力、热辐射强度、波及范围和灭火威力都有很大差异。因此,从宏观上来说,根据储油罐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析油储罐的总容量来划分油气站是合适的。
1.油站按总罐容仍分为五级,但各级站总罐容有较大调整,这是根据现行相关标准和油田、输油管道现状调查确定的。目前,油田和管道工程站场已建成多座10万m油罐,部分站场和仓库总库容已达数十万立方米。因此,一级站已从5万米增加到10万米以上。国内部分丛式井场、输油管道中间站的消防冲击缓冲罐容量已达到500 m,因此第五站储罐总容量由不超过200 m增加至不超过500 m,二、三、四级站总容量也将相应调整。